福州市社會科學規劃項目鑒定結項實施細則
第一條 項目鑒定結項工作是市社科規劃項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這項工作是科學評價項目成果,提高項目成果質量,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社科規劃項目鑒定結項工作,根據《福州市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2016年6月修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堅持公正、民主、科學,遵循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律,增強政治意識、服務意識和創新觀念,嚴把成果政治方向關;加強項目過程管理,做好項目成果鑒定驗收工作,嚴把項目成果“出口關”;加強學風建設,嚴把成果學術質量關。注重誠信,崇尚精品,努力營造有利于理論創新和人才成長的學術研究環境,促使成果鑒定結項工作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于創造性。
第三條 做好項目鑒定結項的組織工作。市社科規劃項目鑒定結項工作由市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實施。
各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結項材料(含經費決算)及最終研究成果的審核和報送工作,并按結項審批書要求簽署明確、負責的意見。重點審核項目最終成果的政治方向關和學術質量關,是否公開出版、是否符合研究計劃和學術規范,《鑒定結項審批書》填寫是否規范,主要階段性成果是否真實以及是否與項目研究相關,審核結項審批書與立項申請書的成果名稱、成果形式、成果字數、原計劃完成時間、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的信息是否一致等。
第四條項目鑒定結項的申請條件。重大項目要在CSSCI來源期刊(不含擴展版)上發表不少于2篇與項目研究內容相關的學術論文;重點項目要在CSSCI來源期刊(不含擴展版)上發表不少于1篇與項目研究內容相關的學術論文;一般項目至少在省級以上(含省級)正式學術刊物或省級以上(含省級)黨報理論版公開發表1篇與項目研究內容相關的學術論文。在期刊發表的學術論文不少于4000字,在黨報發表的學術論文不少于2000字。
第五條 結項受理及審批期限。自項目資助期滿3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將項目最終成果和項目結項材料提交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后15日內辦理審批手續,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一次性提交結項材料。市社科規劃辦收到結項材料后,辦理登記手續,進行初審。初審合格,予以受理;初審不合格,不予受理,退回結項材料,并在網站上發布初審公告。受理的結項申請,3個月內予以審批。
第六條 做好項目最終成果鑒定和審批工作。市社科規劃辦根據報送的結項材料及最終成果情況,組織同行專家匿名通訊鑒定或者集中鑒定,根據專家意見,統計分數,決定項目是否結項,并確定鑒定等級。嚴格把關,凡政治方向有問題,一律不能結項。學術質量較低的成果,暫緩結項。
項目負責人申請鑒定結項時,不得在鑒定成果中注明本人和課題組成員的姓名、單位及其他相關信息。如有注明的,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在審核時要注意隱去。
第七條 規范鑒定專家的遴選工作。市社科規劃辦獨立遴選鑒定專家,切實做到公平公正。根據學科分類,將受理的結項成果分若干組,原則上從鑒定專家庫中遴選不少于3位同行專家進行鑒定;對于應用對策研究應當有業界相關領域專家或有關部門副處級(含)以上負責人參與鑒定。其中,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最多1人,項目課題組成員不得擔任本項目成果的鑒定專家。
鑒定專家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恪守學術道德,保護知識產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建立成果評估指標體系。成果鑒定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市社科規劃辦根據3位專家的鑒定意見和鑒定分數,綜合確定成果的鑒定等級。
第九條 建立項目成果獎懲制度。凡成果鑒定等級經市社科規劃辦核定為“合格”以上的,市社科規劃辦向項目負責人頒發《市社科規劃項目結項證書》,并在證書中注明最終鑒定等級。鑒定等級為“優秀”的成果,市社科規劃辦將有選擇有重點地組織出版和宣傳。鑒定等級為“不合格”但確有修改基礎的成果,項目負責人要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修改,修改后由市社科規劃辦組織二次鑒定。首次鑒定為“不合格”且沒有修改基礎,或者二次鑒定仍為“不合格”的成果,則予以撤項,并追回或扣留該項目研究經費,項目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市社科規劃項目。
第十條 建立鑒定結果反饋機制。對于鑒定不合格的項目,市社科規劃辦將下發暫緩結項通知,并真實、準確地反饋鑒定專家的意見,自下發暫緩結項通知起,項目負責人應組織課題組團隊根據鑒定專家的意見,深化研究成果,半年內再次提交結項申請。對于鑒定合格及以上的項目,市社科規劃辦下達結項證書。市社科規劃辦將在網站上發布成果鑒定等級公告。
第十一條 建立鑒定結果復議制度。項目負責人對鑒定不合格的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議。項目負責人申請復議時,要說明理由,并有3名(含)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聯名提請或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提請,經市社科規劃辦批準后,重新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同一項目成果只能復議一次,復議結果將作為該成果的最終鑒定意見。
第十二條 建立鑒定結果公告制度。為方便廣大社科工作者及時了解跟蹤鑒定結項情況,市社科規劃辦應及時在市社科聯網站發布鑒定結項信息。
第十三條 建立成果先鑒定后出版制度。計劃出版的市社科規劃項目成果(主要指專著)要先鑒定后出版。少數項目成果確需先出版的,須報經市社科規劃辦批準。對于違反規定擅自出版的,視為項目負責人自行終止相關資助協議,市社科規劃辦將按有關規定追回或扣留該項目研究經費,項目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市社科規劃項目。
第十四條 項目鑒定結項勞務費標準。每個立項的市社科規劃項目預留經費中統一列支1500元用于項目成果鑒定勞務費,免鑒定項目除外。因成果質量問題需組織第二次鑒定產生的費用,從該項目預留的經費中再次扣除。鑒定勞務費支付標準按《關于轉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省直單位考試評審等勞務費執行標準的通知>的通知》(榕財行〔2016〕28號)執行。
第十五條 特別委托項目最終研究成果鑒定原則上應由市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實施。涉密等特殊委托項目由委托單位負責實施與管理,項目負責人應將最終研究成果和項目結項申請提交委托單位,項目鑒定由委托單位組織實施,市社科規劃辦依據委托單位出具的結項證明材料辦理結項手續。
第十六條 建立項目檢查清理制度。各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市社科規劃辦應定期開展在研項目檢查清理工作。
第十七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社科規劃辦將按照《福州市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ㄒ唬┭芯砍晒òㄗ罱K研究成果和階段性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的;
?。ǘ┭芯砍晒麑W術質量低劣;
?。ㄈ╉椖垦芯恐杏胸飧`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ㄋ模┡c批準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
?。ㄎ澹┯馄诓惶峤谎悠谏暾?,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乐剡`反資助經費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第十八條 各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及市社科規劃辦應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細則不符的,均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社科規劃辦負責解釋。
福州市社科規劃辦
2016年12月26日